他將目光緩緩移向試卷的最后一部分,那三道占據了近半篇幅的斷案題。
這才是整場考試的真正核心,也是最能體現一個讀書人是否具備“經世致用”之才的地方。
大乾王朝選拔官吏,并非是要一群只會引經據典、空談心性的書呆子。
大乾王朝需要能真正下到州縣,斷獄問案,安撫百姓的實干之才。
律法,便是他們手中最重要,也是最鋒利的武器。
陸明淵的視線掃過前兩道題,心中波瀾不驚。
第一案,是樁殺人案。
鄰里二人因宅基地糾紛,積怨已久,一日酒后口角,升級為斗毆。
甲持棍擊打乙頭部,致其當場死亡。案情清晰,人證物證俱在,爭議點在于定性為“斗毆殺人”還是“故意殺人”。
前者依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后者則需償命,斬立決。
陸明淵提筆,蘸墨,筆走龍蛇。
他并未直接下定論,而是先引《大乾律·刑律·斗訟篇》中的條文,詳細辨析了“謀殺”、“故殺”與“斗殺”三者在主觀意圖、行為手段上的根本區別。
他指出,此案起于口角,兇器為隨手拾得的木棍,而非預藏的利刃,且有酒后沖動之情節,應屬“斗殺”范疇。
判詞寫得清晰明了,法理依據充足,邏輯鏈條嚴絲合縫,無可辯駁。
第二案,是樁私鹽案。
一伙鹽梟在官鹽轉運途中,買通押運官吏,以劣質粗鹽偷梁換柱,將精細官鹽盜出,銷往他地牟取暴利。
此案涉及經濟律法,盤根錯節,牽扯人數眾多,從犯、主犯、瀆職官吏,如何量刑,如何追繳贓款,頗為考驗功底。
這對陸明淵而,同樣不是難事。
他精準地引用了《大乾律·戶律·鹽法篇》中的相關規定。
他將鹽梟首領、從犯、瀆職官吏的罪責一一剖析,并根據其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獲利多寡,給出了從斬首到罷官、從流放到了杖責不等的判罰建議。
兩案判罷,不過用了半個時辰。
陸明淵活動了一下手腕,心神卻愈發凝聚。
終于,他的目光落在了第三個,也是最后一個案子上。
只看了一眼題干,陸明淵的眉頭便幾不可察地微微一蹙。
案子本身并不復雜,卷宗的描述也極為簡練,卻字字泣血,透著一股小人物的悲涼與無奈。
“江州府民趙阿大,其父三年前病重,告貸于鄉紳黃世仁,借銀十兩,以祖傳薄田三畝為抵。”
“父亡故,黃世仁持契上門,明利滾利,本息共計十五兩。”
“趙家無力償還,田被收。趙阿大為佃戶,兼做短工,奉養六旬老母。”
“本年大旱,顆粒無收。趙阿大泣求黃世仁減租,黃不允,反勒令其一日內繳清租子,否則收回田地,并以其母嫁妝抵債。”
“次日,趙阿大未能籌齊銀兩。黃世仁率家丁上門,強索租稅,推搡趙母,欲搶其嫁妝箱籠。”
“趙阿大情急之下,同家丁沖突,亂中,黃世仁身死。”
案情陳述到此為止,最后一行字,是主考官冰冷的提問。
“依律,趙阿大該當何罪?如何判處?詳述之。”
陸明淵沒有立刻動筆。
他靠在冰冷的墻壁上,閉上了眼睛,眼前仿佛浮現出一幅畫面。
一個衣衫襤褸的漢子,跪在干裂的土地上,對著一個鄉紳苦苦哀求。
一個白發蒼蒼的老母親,被惡奴推倒在地,死死護著身下那只破舊的木箱。
最后,是那漢子絕望的怒吼,以及柴刀落下時,那一聲沉悶的聲響和飛濺的血色……
這就是大乾的鄉野,這就是陽光照不到的角落里,每日都在上演的悲劇。
律法是冰冷的,條文是無情的。
《大乾律》寫得清清楚楚,“殺人者死”,這是最基本,也是最不容動搖的原則。
從案情描述來看,趙阿大持刀殺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判一個“故殺”,處以斬刑,在法理上,毫無問題。
任何一個四平八穩的考生,都會這么判。
這最安全,最不會出錯。
但陸明淵的指尖,卻在桌案上輕輕地敲擊著,發出極有韻律的“篤篤”聲。
他的腦海中,浮現出四個問題,層層遞進,如剝筍衣。
其一,趙阿大構成何罪?是“故殺”無疑,但此“故”,與前一案中那種主動尋釁的“故”截然不同。
其殺心,起于何時?
起于母親被辱,生路被斷的絕望一刻。
此乃激憤而為,非預謀之殺。
其二,應判何種刑罰?
“殺人者死”,乃是常理。
但《大乾律》開篇明義,便有“德主刑輔”四字。
律法的終極目的,是維護天理人心,而非單純的以殺止殺。
若不問緣由,一概論死,那律法便成了惡人手中的刀,只會讓良善者更加絕望。
其三,此案中,僅僅是趙阿大有罪嗎?
黃世仁的行為,難道就無法可依,無罪可論?
他以“驢打滾”之高利,巧取豪奪他人田產,此為“重利盤剝”,違背《戶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