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陰蒙蒙的天氣,我站在故鄉小鎮我老家北側的那個小五房的最西側的那幢宅院外的蘆葦叢邊,身邊像是站著一個女人。我似乎很擔心有人會看到我。有幾個人正從宅院那邊走過,人聲正隱隱地傳過來。我伸長脖子在透過蘆葦叢看,卻發現身邊的女人已隨著那幾個人走。她身穿一條半長的米黃色裙子,走路時裙邊一擺一擺的。我遠遠地跟在他們身邊。她似乎知道我跟著,走到前面那幢宅院邊拐彎時,她突然扭頭朝我嫣然一笑……我已站在故鄉宅院的那個天井中,正在捅煤爐。煤爐內的煤似乎將要熄滅,我想將上面差不多已燃盡的煤撥開,放一些新煤,讓煤爐重新燃起來。女兒在樓上拼命喊,讓我不要動,在我愣神的時候,卻發現煤爐的敞口變成了一張大嘴,似乎正張嘴朝我咬來……
區法院的一審判決讓我憤怒。當庭對律師喊出要上訴之后,盡管我知道律師會幫我整理上訴狀,回到籠子之后我仍立即著手起草上訴狀。其實我心里很明白,再上訴也是枉然,所有的餡都已經做好了。所謂的開庭,所謂的審判委員會裁定,只是走一個形式。在籠子里被關了這么長時間,從小城東側的那個看守所到小城西側的那個看守所,又回到小城看守所,接觸了那么多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聽到或看到了那么多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人,有誰曾改判無罪了?
在我幫人寫上訴狀后,管籠子的警官也曾埋怨我何必多事,上訴是沒有用的。上訴引發公訴機關的抗訴,終于被加刑的例子倒不少!他說,他在看守所做了這么多年,還從來沒見過因為上訴而被減刑的,更沒聽說過因為上訴而被改判為無罪的。既然已經將人關了進來,必定會讓人戴了罪離開!我說:
“不是說上訴不加刑嗎?”
他說:“上訴是不加刑,但要變成能加刑,不是太容易了嘛!公訴機關只要一紙抗訴,加刑就符合了法律程序了!”
我被判了之后,他也很是關心,將我帶到他的辦公室,問我:
“怎么辦呢,已經到了這一步了!”
我說:“還能怎么辦,上訴唄!”
“沒用的!”他又說道,“不過,對于你來說,上訴這個程序倒還真是必須得走,不然今后申訴也沒有人會理你!我多少知道一些你的事情,確實很冤!但是有什么辦法呢?就是有冤,你也只能忍著。這么長的刑期,等到你出來,他可能早已躲到國外去了!”
他是知道陷害我的人全家已移民到加拿大了。我說:
“就算是到了天涯海角,我也會找到他!不要說到了加拿大的多倫多,多倫多我又不是沒去過!”
他只是無奈地朝我搖了搖頭。我知道,我在激憤之下所說的這些話,并不能改變現實多少,而現實卻是這么長的刑期在等待著我!
律師又來見了我,告訴我說,我妻子的庭審也已結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我妻子從被抓到開庭,已經一年了,也就是說開庭之后就可以回家了!妻子的被人設計誘供,救夫心切,反倒將自己弄成有罪,這實在是讓人哭笑不得。也不知妻子在被判有罪的那一刻,心里是怎么想的?律師問我,妻子要不要上訴,我毫不猶豫地說當然要上訴。但是,我要求律師在上訴期將滿的最后一天下午才提出上訴,省的再引來公訴機關的抗訴。
妻子的被定窩藏罪,是因為我有罪而帶來的,我上訴無罪,妻子當然也只能上訴無罪,否則豈不是鬧笑話了!定妻子窩藏罪,完全是因為妻子已被關押了一年了,如果不定她有罪,辦案機關將面臨民事賠償。按她被關押的時間判她的刑期,會免除許多不必要的后遺癥,這是法院慣用的套路。
在這些審判人員看來,一個人有沒有罪其實跟是不是真正有罪沒有關系,有關系的只是如何來彌補,盡可能地不讓事情的了結出現許多后遺癥。法律是國家定的,國家難道希望經常有民事賠償?依靠法律的手段保障國家免除賠償,實在是對國家的負責任。而且,在對國家的負責任的同時,又能讓辦案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免責,簡直就是一箭三雕的好計謀,誰肯舍棄不用呢?
被判有罪的人有沒有冤,又有什么關系!就算是有冤,又能怎么樣呢?一個平頭百姓,難道還能跟整架國家機器抗爭?上訴、申訴仍然在這些人手中,你愿意在這無盡的纏繞中耗盡你的生命,那你就耗唄!個人難道還能耗得過國家?在辦案機關來查我的案子的時候,我在恍惚中常常會聽到那些辦案人員的調侃:
“你不是要跟公安機關作對嗎,那就來吧!我們有的是時間,看誰耗得過誰!”
是啊,中國著名的兵法“三十六計”中為什么沒有“拖”字訣呢?這“拖”字訣實在比“走”字訣好了不知多少倍!“走”為上計,這實在是古人的孤陋寡聞。如果“走”是上計,那么“拖”豈不是能作上上之計了?有多少人被這一個“拖”字耗得家財散盡,又有多少人在“拖”字面前被折磨得全沒有了脾氣?你耗不起嗎?國家耗的起!這些人都頭頂著國徽呢,你又能奈他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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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律師,警官有沒有將我起草的上訴狀交給你們,律師告訴我說已經拿到了。我說,你們可以將我寫的上訴狀作參考,律師說:
“你當庭提出要上訴,已經引來了檢察院的抗訴。”
我問,他們抗訴我什么,是認為判的太輕了?律師說:
“他們抗訴,是要加你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我們為你起草的上訴狀是認為附加的財產刑判得太重了!”我只顧著罪與非罪的辯解,倒忽略了財產刑的附加了。
我問:“判決書上附加了什么財產刑?”
律師說:“沒收財產五百三十萬元!”
我愣了一下,我哪里有這么多的財產可以沒收?連我大弟委托我的理財款墊進去也沒有這么多嘛!律師見我不吱聲,又繼續道:
“就算是他們指控你的職務侵占罪和商業受賄罪成立,兩罪所涉的金額也僅四百萬元,居然還要沒收你財產五百多萬元,這樣的判決實在也太離譜了!”
我說:“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目的是很明確的,就是要判我有罪,然后從財產的執行入手,吃掉我的股份!”
“先應付了檢察院的抗訴再說吧!”
律師顯然不想深入探討這個問題。但是律師的話中使用了“應付”兩字,讓我警覺。如果律師是以“應付”的態度去面對我的上訴和檢察院的抗訴的,那么我的所有要求和努力都將歸之于無功!我不禁想起了在一審法庭上律師說的那句話:
“我向法庭提交我的一份兩萬多字的書面辯護,口頭就不作辯護了,以節省法庭的庭審時間!”
律師的辯護居然首先考慮的是節省法庭的庭審時間,而不是在公開審理的情況下據理力爭!這是不是另有隱情?哪怕是你通讀一遍你的這個兩萬多字的辯護詞也好呀,不然委托人怎么能知道你身為律師有沒有盡到作為律師的職責呢?這么多的旁聽者,怎么知道律師是怎么為委托人辯護的呢?這不是會影響到公義的形成嘛!
中國的庭審確實不太會聽取律師的意見,但是并不能因為不太會聽取律師的意見,律師便可以將口頭辯護改成書面辯護!如果書面辯護同樣能盡到律師的職責的,為什么還要公開庭審呢?讓這么多的旁聽者聽什么?只聽到公訴人的指控聲,聽不到辯護人的辯解聲!這樣的公開審理,“公開”兩字還有什么實質性的意義呢?我不禁有些生氣,但有些話又不便直接說出來。我只說:
“上訴的重點仍應放在罪與非罪的辯解上,這是根本!‘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不能因為檢察院的抗訴而轉移了重點!”
律師頗似無奈地朝我笑了笑:“這個我們知道,我們接手的案子多了,如何應對上訴和抗訴,我們知道。倒是要提醒你的,是二審開庭的話,你自己得準備作一個法庭陳述。”
“二審會不會開庭?”我問。
“我們已經跟中院聯系過了,二審應該是會開庭的。”律師說。
二審開庭就好,我心中不禁升起了一些希望,盡管我知道中院的那位分管院長與陷害我的人關系尚好,而且這一份的關系似乎還來源于與陷害我的人的妻子的那一層關系,不太說得清楚哦!這種事情又何必去說清楚呢!在籠子里關了這么長的時間,有幾件上訴的案子是二審開庭的?常常是上訴書上去,過了幾天,二審的裁定便下來了,維持原判!雖然我的上訴最終可能也難逃這樣的結局,但能開庭,總歸比不開庭直接下裁定書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