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眼神空洞,仿佛仍未從覆滅的震驚中回過神來。旁聽席上,
部分從外地趕來的受害者家屬壓抑不住的抽泣聲響起,那是對逝去親人的告慰,
也是對法律正義伸張的激動。法院經審理查明,以張俊為首的犯罪團伙,
在較長時期內流竄多地,共同實施搶劫、故意sharen等犯罪活動22次,造成21人死亡、
20人重傷的極其嚴重后果,搶劫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
社會危害性極大。他們的犯罪行為被認定為“自華夏成立以來罕見的暴力集團犯罪案件”。
張俊作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李軍、陳小清、趙大洪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作用突出,罪責嚴重,均被認定為主犯。
法院認為,張俊等十三名主犯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
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根據華夏《刑法》規定,搶劫致人重傷、
死亡,或具有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等加重處罰情節,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
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審宣判后,張俊等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
根據華夏的《刑事訴訟法》,案件將進入二審程序,由臨海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審將全面審查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最終作出裁定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或是發回重審、依法改判。若二審維持死刑判決,還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量刑及程序進行全面審查,
確保死刑判決準確無誤后,才會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這場審判,
是對以張俊為首的特大暴力犯罪團伙的法律清算,展現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
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對于李南、周正等辦案人員而,這兩個多月的艱辛補證,
終于在法庭上得到了初步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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