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普通的干部,是不會出現死刑這么嚴重的審判。
但是楊東的慶和縣,一個村書記竟然被判處死刑了。
這…多少有些嚴重了。
而且看起來,似乎有些胡鬧。
根據一些報道所引申的內容,似乎是楊東干涉了靈云市法院的宣判結果啊。
如果是這樣的話,楊東可就算犯了原則性錯誤了。
楊東對陳國民的質問,其實并不意外,雖然有些緊張,但他很清楚,自己只要判處了六個一村的村書記死刑,也就意味著省委領導肯定會過問的。
因此,面對這樣的質問,楊東并非沒有話說。
反而他把準備好的說辭,說了出來。
“書記,我之前跟你申請過恩典,這半年的時間內,我對慶和縣的治理,肯定會出現一些不好的影響。”
“當時,您已經答應過我。”
楊東開口,在電話這邊朝著陳國民說道。
聞,陳國民皺緊眉頭出聲:“我知道,但這明顯不包括把村書記判處死刑吧?”
“判處死刑必須是罪大惡極的犯罪,要有三大原則。”
“第一是叛國罪,第二是販毒罪,第三是罪大惡極對社會有重大負面影響案件。”
“這個村書記,是犯了這三個原則罪的哪一種?”
陳國民開口,問楊東。
死刑犯是有標準的,達不到這個標準就不能判處死刑。
這可不是亂世,所以不適合用亂世用重典的這一套。
“書記,這個村書記雖然每個單項罪都構不成死刑,但是他的所有罪疊加在一起,已經觸碰到了死刑標準。”
“加上我在慶和縣需要重拳出擊,需要樹立一個典型,因此不這么做壓不住慶和縣的歪風邪氣。”
“這個村書記強搶老百姓的耕地,把耕地搶過來挖深坑,擴展他的魚塘。”
“不僅如此,他還組織黑惡勢力對搶走耕地的老百姓們施展暴力,這已經涉及到了社會暴力的黑惡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