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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衡生政策在鄉鎮中學

      均衡生政策在鄉鎮中學

      李利利

      (北京大學2010級社會學系本科生)

      一、政策背景與內容介紹

      為推動義務教育階段的均衡發展,2007年江西省教育廳出臺《關于江西省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均衡分配到初中的實施意見》,該政策要求在高中的統招指標中劃出不少于20均衡分配到初中招生,并逐年擴大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均衡指標的范圍和比例。[63]均衡生改革是江西省高中招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縣市教育部門從普通重點高中、普通重點建設高中統招計劃中劃出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標,按各個中學的人數進行比例分配,并設置均衡生最低錄取分數線,在此最低分數線之上錄取的學生稱為均衡生。

      筆者所在家鄉a縣根據上級的指示進行了具體制度安排,主要的要求如下:

      1

      明確均衡生資格:從2007年初一新生開始,只有家庭常居實際住址屬于初中學校招生地段范圍,且初一至初三年級均在該校就讀的初中應屆畢業生,才能納入均衡生招生指標分配基數,才有資格填報公辦普通重點高中的均衡生志愿(含正常轉學、休學)。均衡生報名資格要嚴格審查并張榜公布,審查工作由生源學校負責,出了問題由校長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對不具備均衡生招生報名資格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均衡生資格,因此空缺的均衡生的錄取不再遞補。

      2

      確定指標數量及錄取分數:從重點高中統招計劃中劃出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標均衡分配到初中,面向全縣初中應屆畢業生招收“均衡生”。同時為了保證重點高中的生源質量,重點高中招收的“均衡生”放置最低錄取等級分。

      3

      明確招生的錄取順序:先錄取均衡生,其次錄取統招生,最后錄取擇校生。錄取時依據考生志愿和各招生學校的招生計劃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表1

      a縣均衡生指標比例變化[64]

      年份

      2007

      2008

      200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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