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偉道:“原來高令軍和羅法森十多年前就認識,并且還是因為高令軍的父親認識的。”
賀時年不解,但靜靜聽著李正偉繼續往下說。
“大概是十一年前,那時候羅法森是寧海縣法院的一個普通法官。”
“而高令軍剛剛畢業參加工作,被分配到了縣檔案局。”
“高令軍的父親高德康是開貨車的,在一個雨夜剎車失靈,撞上行人。”
“造成了6人死亡,11人重傷殘疾,5人輕傷的重大交通事故。”
聞,賀時年眉頭一震。
“后來呢?”
李正偉道:“最主要的是,發生車禍后,高德康還逃逸了。”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
交通事故造人死亡的,一般按照交通事故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前者主要強調車輛過失和非主觀。
后者主要強調人為主觀和過失。
但是,不管哪種情況。
只要肇事逃逸了,就一定屬于人為主觀。
就一定會按照肇事逃逸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
賀時年問道:“后面應該判刑了吧?這件事的重點是什么?”
李正偉道:“按照肇事逃逸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判決。”
“但當時不知怎的,這個案子并沒有放在東華州,而是放在了寧海縣。”
“而讓人更加意想不到的是,高德康最后僅僅被判了四年。”
賀時年有些不解。
按照交通事故性質,傷亡情況,又有肇事逃逸情節。
不管怎么量刑,都應該判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
情節嚴重的,甚至死刑都有可能。
但為何僅僅被判了四年呢?
這說明其中肯定有貓膩。
有大貓膩。
“李局調查到這個情況后,找了法院的一個老同學,費了很大力查到了當年的這個卷宗。”
“發現這個案子手續,受理,審理,判決等程序都完備。”
“并且,讓人更加奇怪的是,當時死者和重傷家屬都簽訂諒解書。”
賀時年聞,想到的是羅法森在中間做了什么事?
可以讓這些家屬對肇事逃逸的高德康簽諒解書。
這中間必然發生了不為人知的事。
賀時年問道:“不應該呀!死了親人,能隨便就簽諒解書嗎?”
“當時的死者家屬有調查過沒有?”
李正偉道:“李局安排人秘密調查了,但當時的死者家屬,現在都已經不在寧海縣生活了。”
“后面李局又調查了其中重傷殘疾的部分傷者。”
“這些人都不愿多說,只說當時陪了三萬元,這事就過了。”
三萬元?
賀時年眉頭皺得更深。
十一年前的三萬元,相當于現在的十多萬了。
“后面呢?”
“后面陸續走訪了傷者家庭,得到的回答都基本是一樣的。”
賀時年問道:“當時開貨車很賺錢嗎?11人重傷,如果每個按照3萬元,那就是三十多萬!”
“死亡肯定不是這個價,6人死亡,怎么也得陪幾十萬吧!”
“這樣算下來,全部加上一起,哪怕有保險,怎么也得上百萬了。”
李正偉道:“問題就在這,當時的保險賠得少,全部加在一起也就二十多萬。”
“而我們調查后,也可以確定,當時高德康家拿不出那么多錢。”
“我們走訪之后得知,這些錢,當時都是高令軍拿出來的。”
賀時年眼中滿是狐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