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全世界只剩自己一個,似乎做什么都成了多余。
既然如此,又何必日復一日來到檢察院,尋求那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希望呢?
慕紫覺得應該有人去勸勸老太太,道德和法律從來都是兩回事,你可以因為一個人不道德去譴責對方,卻不能因為不道德而去懲罰對方。
至少在華亞國,殺貓虐狗的行為僅僅是不道德,而非觸犯法律。
慕紫想了想,抽出一本厚厚的案例翻查資料。
身邊的同事看見了,好奇的問:“你在查什么?”
慕紫一邊翻書一邊回道:“我在查有沒有將寵物視為特定紀念物品的案例。”
同事立即秒懂:“你想幫那個老太太提高索賠額度?”
只要提到和寵物相關的案子,大家都會想到檢察院外的老太太。
“是啊,那條狗不是名貴犬種,如果基于侵犯財產權來起訴,五百已經是極限了。”慕紫嘆了口氣,“如果能要求精神賠償,就好辦多了。”
并不是什么案子都可以請求精神索賠,法律明確規定了四種情況,只有符合這四種情況的案子,才能請求精神賠償。
而其中一種,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遭到侵權毀損時,物品所有人可以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但是把寵物算作“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這一點,不知道法官是否會支持。
辦公室其他幾個同事也圍過來,一起討論,大家都覺得精神賠償,是一個可以揮的角度,值得一試。
也有人潑冷水:“我看那老太太要的未必是錢,她把那條狗當親兒子親閨女看待,你們想想,自己的兒子閨女被人弄死了,賠幾個錢能甘心?”
大家聽了,都沉默下來。
片刻后,有人說道:“老太太想要對方蹲監獄。”
因為殺了一條狗,而判一個人入獄坐牢?……這怎么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