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話要說
社會上有兩種人,一種從早到晚喋喋不休,只聽他嘰哩呱啦說個不停,令人生厭;另有一種人,任何場合都不開口,像個木偶,像個活死人,當然引不起別人對他的注意。
話,說得太多,成為廢話,固然不好;有意義的好話,如果不說,失去機會,心意無法表達,對自己也沒有益處。因此,話,
如果是好話,愈多愈好;如果是廢話,少說為妙。
多年來,臺灣地區的軍人教育一直為人所稱道,軍中所推行的“講清楚,說明白”運動,實在是人際溝通的最好辦法。
話,應該當說則說,不當說則不說。不實的話,說了以后是“妄語”,真實的話不說,也是“妄語”。
有一個殺人犯,雖然逃過法律的制裁,但眼看著有人因他而遭受冤獄,實在逃不過良心的譴責,只好找牧師告解。牧師在謹守不得將信徒所告解的話訴之他人的規定下,于是找其他的牧師告解,以求心安。接受告解的第二個牧師也有相同的困境,只得再找第三個牧師告解。如此一來,直到被冤枉的代罪犯人臨刑前,他對前來主持儀式的牧師喊冤,牧師說:我知道你是被冤枉的,甚至全國的牧師也都知道你是無辜的,但是我們實在不能替你申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