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頭一臉興奮:“打仗嗎,打仗嗎?人呢,怎么打。”
“你們把這屋子圍起來,等我命令。記住,不到萬不得已,盡量不要殺人。”
張夢縈在一旁奇怪的問:“星云哥哥,他們這么壞,為什么不全殺了?”
“殺他們,哪有這么便宜的事。我要留著他們,你們幾個,去吧。”
孫星云顯得很平靜,越是這么平靜,他的內心越是憤怒。人販子,對他們來說死刑太便宜了。
在古代,販賣人口曾經是一門合法的生意。按《周禮》,先秦時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場,政府設了“質人”一職,“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這里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馬、兵器、車輦、珍異”一樣都是供交易的貨物。
《唐律》便明文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販賣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牽頭牛到市場上販賣沒有什么區別。
就連盛世大唐都把奴婢和牲畜一樣合法販賣,從歷史淵源的角度來說,是因為人口若允許自由販賣,即意味著將人當成了豬狗牛羊一樣的牲口,人的尊嚴何存?
直到到了大宋朝,這一切才成為違法行為。為什么這么多史學家喜歡宋朝,如果讓他們選擇,我相信百分之八十的人都會選擇穿越到大宋朝。因為宋朝是一個極為重視個體尊嚴的時代,人不再是貨物。
宋代“奴婢”的涵義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賤口”,不再是主家的私產,而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與主家的關系也不是人身依附關系,而是經濟意義上的雇傭關系,法律將受這些奴婢稱為“女使”、“人力”。雇傭奴婢必須訂立契約,寫明雇傭的期限、工錢,到期之后,主仆關系即解除。
為了防止出現終身為奴的情況,宋朝法律還規定了雇傭奴婢的最長年限:“在法,雇人為婢,限止十年。”也就是說,從前那種合法的奴婢賤口買賣,在宋代已經不合法了。
比如說孫星云手下這些狗腿子,他們都是自由的。珠兒還曾因為期限到期,回了自己老家,這孫星云是毫無辦法的。
宋朝法律對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是嚴懲不貸的,宋人自謂:“略人之法,最為嚴重。”按《宋刑統》,“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
宋政府將販賣人口的行為區分為“略賣”與“和誘”,略賣相當于拐賣,和誘相當于拐誘。和誘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但對十歲以下的兒童,即使是和誘,也按略賣人口罪處置。
根據這條立法,我們可以確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人販子,將按被拐人口的遭遇給予不同的懲罰:凡略賣人口為他人奴婢的,判絞刑;略賣為莊園農奴的,流放三千里;略賣為他人子孫的,判徒刑三年;對被略賣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按強盜法處置,宋代的強盜法很嚴厲,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下來,那么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各減賣者罪一等;展轉知情而買,各與初買者同;雖買時不知,買后知而不者,亦以知情論。”
買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會給予嚴懲:“其知情引領牙保,若藏匿被略誘者,依藏匿犯人法。”
可若是讓這幫雜碎如此輕易的死了,孫星云咽不下這口氣。流放也好、絞刑也罷,對這些魔鬼來說,都太輕。
孫星云有些激進,他要讓這幫人生不如死。漢代有個人彘,人彘就是把四肢剁掉,挖出眼睛,用銅注入耳朵,使其失聰(熏聾),用喑藥灌進喉嚨,割去舌頭,破壞聲帶,使其不能語,然后扔到廁所里,有的還要割去鼻子,剃光頭發,剃盡眉發(不只是把眉毛和頭發剃光,還包括眼睫毛),然后抹一種藥,破壞毛囊,使毛囊脫落后不再生長,永不再長毛發,然后一根根拔掉,有的嫌累,就一起拔掉。如果有皮掉下來,或者在行刑中就死了,劊子手就會被人嗤之以鼻,甚至丟掉飯碗。
大宋律,對這些人絕不姑息。
這些人,將他們碎尸萬段都難解心頭之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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