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大體可行,但具體細節還要好好斟酌一番。待規則制定完備后,就選擇京畿幾處州縣試行,一年之后就能知道效果如何,到時再根據利弊加以完善,并逐步在大明境內推廣。
馮英所奏的后兩件事倒是非常具體,也是通過層層上報后傳遞回來的底層基本情況。
他提議改變現有獲徒刑犯人押解方式,由某地官府總責改為分段式押解。
大明的刑律之中,除了被判斬監侯的死囚以外,執行最多的就是徒刑。
在大明律中,根據罪人所犯罪行,被依律判幾百里到數千里的徒刑占據了犯罪人數中很大一部分比例。
比如這幾年被抄家的那些勛貴文臣,除了主犯授首以外,其家人都是被流到數千里以外的荒僻之地,其他類似的情形也是非常之多。
這些罪人或者犯官家眷被流放到外地,從頭至尾是需要有人持械押送、以防犯人中途跑掉的,而各地方官府里的衙役便是負責長途押解的主要人員。
在交通條件極度落后的時代,長途押解犯人可是一件苦差事,因為不管路途多遠,這一路上都要步行前往。
缺乏相應的醫療、食宿、安全等保障措施,長途跋涉中遇到極端惡劣天氣更是常見,更別說蟲蛇猛獸、瘴氣惡疾等突發狀況了,就算是小小地風寒濕熱之癥也很可能會讓押解之人送命。
這數千里的行程中,不可能一直在人煙密集的城鎮鄉村附近行走,犯人被流之地也都是荒僻之所,根本沒有官道可走,翻山越嶺、露宿荒郊野外也是家常便飯,雖說官府不會規定需要多久便要押解到位,但這一路上卻是是辛苦異常,很多衙門的官差也是命喪路途之中。
但這門差事同時也是一個油水頗大的好差事,因為怕官差們路上苛虐犯人,很多犯人親屬會事先給押解的官差送一些好處費,衙門里也會根據路途遠近給出固定的津貼和費用,所以很多衙役也是搶著接手只要的差事。
而有些悲天憫人的地方官則是不忍見職下因公差送命,所以便將一些意見反映到了提刑按察使司衙門,這樣的意見多了之后,一些行省的按察使也就上稟給了刑部堂官們。
經過堂官們商議過后,覺著專責犯人由事發地解往徒刑地確實有些不太人道,于是便有了馮英今日的題本奏請。
按照馮英的建議,以后徒刑犯人押解差事改為沿途州縣接力的方式,這樣就省卻了事發地衙役長途跋涉的辛勞,減少官差因傷病意外亡于路途的狀況發生。
“馮卿之奏切合實情,朕準了,內閣可依馮卿之奏擬定條文下發各行省按察使司,之后遵照執行便可!有關改善牢獄狀況之題本也交內閣議處吧!卿等還有無他奏?”
“啟奏圣上,臣有本要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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