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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92章

      二號首長第二部第092章

      他們在懷疑誰?羅先暉?如果不是懷疑羅先暉,也沒必要繞這么大一圈吧。這事,與孟慶西的老婆執著地告狀有關嗎?那件事,

      下面雖然推來推去,根本原因,一是羅先暉的級別太高,下面任何一個部門,都不敢接手,二來,孟慶西的老婆并沒有直接證據。

      但沒有接案,并不等于事情就這么放著了,既然有人告訴了唐小舟,也一定有人告訴了別人。曾向

      凱早已經準備好了報告,當場遞給趙德良。唐小舟意識到趙德良準備立即閱讀這份報告,隨即起身,走到辦公桌前,拿過眼鏡。趙德良看過文件,

      唐小舟已經將簽字筆準備好。趙德良在文件上簽了很多字,再將簽過字的文件交給唐小舟。

      趙德良的字是這樣簽的:

      孟斃案懸,偵破工作仍需加強。此前組成多單位多部門協作的聯合專案組,出于孟案性質的考慮,是正確的,也是取得了實效的。現仍保留聯合專案組,

      似于案件無益,反倒在通報協調以及人員調配諸方面,增加阻力和成本,似可考慮公安廳意見,撤銷專案組,相關參與單位,各按其責,自行工作。具體事宜

      ,請先暉同志及政法委諸同志研處。

      接下來是一個協調會,參加會議的有幾個部門,中心議題,是關于巖山礦難的處理。參加會議的分別有安監、公安、紀檢等部門。這原本是副書記職責范圍內的事,可江南省副書記缺位,許多事,堆到了趙德良這里。

      經過多方調查,巖山礦難存在嚴重瞞報,已經沒有任何爭議。幾乎所有人面對這件事時,都會提出一系列疑問,瞞報事件是怎樣發生的,為什么會發生,與此相關者,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今天的協調會,要解決的,恰恰是這些問題。

      如果要理清這三個問題,需要從后面往前說,首先是法律責任的問題。

      對于礦老板來說,出了礦難死了人,肯定不是殺人罪,甚至不是過失殺人罪,勉強可以算得上是瀆職罪。但在司法實踐上,瀆職罪通常運用于國家公務員,用在私人老板身上,有些怪怪的。如此一來,就需要從管理方面去找罪行,可無論哪一項管理罪行,都屬于輕罪。最終的結果是,礦難發生,礦老板只負經濟之責,在刑事方面,僅僅承擔輕微責任。

      正因為如此,老板們都不愿把錢投在安全建設上面,原因是你若想真正保障礦產安全,投入就得是巨款,相反,死幾個人的賠償要小得多。當老板的人都會算經濟賬,如果像國外那樣,花巨資建設安全保障,不僅賺不到錢,還會虧本。幾乎所有的礦老板都懷著僥幸心理,希望老天保佑而不在安全生產方面投入更多,萬一出事,只好自認倒霉。

      國家自然清楚這一點,對于礦業的管理極其嚴格,哪怕縣級,都是,主要職責,就是監督安全管理,對于安全不達標單位,有權要求整改,甚至直接下令停產。這個權利挺大,直接決定著人家的生死。當然,對于安監官員來說,他們必須承擔兩種責任,一是行政責任,一是法律責任。這兩個責任,看起來都挺大的,行政責任,最嚴厲的是雙開,輕微一點的,也是撤職查辦。好不容易當了一個官,就這么被撤了,損失確實挺大的。法律責任的話,要坐牢。可這些處分與巨大的利益相比,都顯得輕微。尤其得到利益是集少成多集腋成裘,而承擔責任是突發的,甚至是小概率的。就算是真的出事,與其獲得的利益相比,也是輕微的。

      正因為有了這樣一個前提,礦難為什么會發生,就非常清楚了。沒有安全保障,礦難的發生,就是必然,不發生才是偶然。事故一旦發生,誰都清楚最壞的結果是什么。而在最壞結果之上,誰都希望能夠得到一個更好的結局。這就像做生意,你明知道某個價位肯定成交,比這個價位稍稍有點實惠,都是意外驚喜。瞞報或者其他手段,追求的,就是這個意外驚喜。

      最后,涉及關鍵問題了,這一切,是怎樣發生的?

      礦難發生,公司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給當地安監部門,而安監部門在接到報告后,必須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公司向安監部門瞞報?現場有那么多領導,瞞得住嗎?所以,瞞報的第一步,必須具備三大條件之一。一是礦難發生后,沒有及時上報,故意拖了時間,暗中做了處理。二是安監部門以及當地政府官員接報后并沒有在第一時間出現在現場,給瞞報提供了條件。三是公司和安監部門以及當地政府官員合謀,共同決定瞞報。正如俗話所說,一步錯,步步錯,你用一個謊來掩蓋一個錯誤,隨后就得有十個百個謊來掩蓋那一個謊。比如說,巖山礦難,實際死了十二人,瞞了九個。這九具尸體的處理,就有問題了。如果土葬,影響的就不僅僅是某幾個官員,所有民眾都會知道此事。因此,土葬是絕對不可能的,一定得火葬。但火葬也有麻煩,必須經過火葬廠。沒有相關手續,火葬廠肯定不讓火化,要想過這一關,涉及很多部門。

      由此可以看出,一起瞞報事件,涉及很多人很多部門,單獨靠哪一個部門,都很難將此事查清。如果一定要將此案查個水落石出,只有一種辦法,那就是由省里牽頭,組織一個多方調查組。這不是哪一個部門的問題,而是省委下決心的問題。

      所有該說的全都說了,輪到趙德良協調了。趙德良想了想,問,這件案子,礦老板最終可能受到怎樣的處理?

      楊泰豐說,前些年判得重一些。判得重,主要是行政因素起了一定作用。單從法律角度看,很難適用于哪一條重罪法律條文。所以,近些年,與礦難有關的事件,社會影響雖大,涉案的相關責任人,礦主的處理,要比官員輕得多。近幾年,判五年以上,就已經屬于非常重的了。

      趙德良問,那其他方式的處理呢?比如經濟方面或者制度方面。

      安監局的局長說,經濟方面,還是相當嚴厲的。除了對于死亡者的處置需要礦主全部承擔,還會有較高的罰款。此外,采礦證、營業執照等,也都會吊銷。

      趙德良說,那我就說三點意見吧。第一,有關礦主,必須承擔責任。法律方面的責任,由法院判決,我們在這里不用討論。除了法院判決之外,經濟上,對這類不負責任的礦主,必須重罰,要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我看,你們安監部門,應該定一個規則,凡是這類礦主,今后永遠不準再進入這行。這種人,不是要錢不要人家的命嗎?那我們就讓他人財兩空。第二,與此案相關的國家公務人員,查清違反紀律的,按相關紀律條例處理,查清違法犯罪的,遞交檢察機關起訴。第三,盡快結案,不搞擴大化。

      后來有人傳說,陵峒的事大得很,如果深挖下去,肯定挖出一個葡萄胎。但是,趙德良的三點意見中第三點,等于是叫停了更進一步的調查,說明趙德良在向陳運達示弱。

      唐小舟自然不會這么認為,大概整個江南官場,只有唐小舟一個人堅定地認為,趙德良強大無比,這種強大,恰恰潛藏于他看似文弱的外表或者柔軟的表情之下。他不清楚陵峒的問題很大?顯然清楚,可他引而不發,既是給陳運達余地,也是給自己余地。這也充分說明,趙德良的政治地位穩定了,穩定之后,他需要一個更為和諧的政治環境,需要一個寬松的官場生態。

      第二天是谷瑞丹案終審判決的日子。盡管他知道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心仍然像是懸在空中,沒有著落的感覺。畢竟他和谷瑞丹一起生活了十幾年,這段感情給他的傷害很大,但時過境遷,再仔細回味,還是有很多甜蜜的日子,令人難以忘懷。退一步想,谷瑞丹走到今天,自己難道沒有半點責任?假如此前他能夠盡快地成熟,在官場混個一官半職,谷瑞丹大概也不會走得那么遠。又或者谷瑞丹已經偏離了既定生活軌跡之后,他能夠給她一些寬容和溫情,她也不至于一往無前毫無顧忌。他總覺得,谷瑞丹往這條自我毀滅的路上滑的時候,他完全可以伸出一只手,拉她一把,而他并沒有那樣做。從某種意義上說,他甚至更樂于把她往前推。

      早晨,將趙德良的工作安排好后,他并沒有離開。趙德良意識到他有些變化,問道,小舟,你有事嗎?

      唐小舟說,我想請幾個小時的假。

      趙德良看了他一眼,大概發現他的臉色有些難看,便問,事情很重要?

      唐小舟說,谷瑞丹今天宣判。

      趙德良再次看了他一眼,這一眼看得很重,顯然不十分明白他心中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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