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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卷 誰動了我的祖廟 楊干院律政風云

      佛熙得了師侄的提點,再赴巡撫毛斯義處上訴。這次上訴不為勝負,只為拖延時間。巡撫接了這案子,一定會轉發徽州府,徽州府再回復巡撫都院,文書來回,怎么也得幾天時間。

      接下來,佛熙馬不停蹄地找到吳永升、汪寧、羅槚、羅延壁、胡通進幾個人,對他們說:“你侮受我金銀事已發覺,今就首官,難免本罪,莫若誣稱羅顯情虧,妄將金銀詐稱是僧買求,再告一詞,替我遮飾,得贏官司重謝。”

      這不是筆者的原創,而是供狀文獻里的原話。看到這里時,真是服了法椿了,虧他能從絕路中挖出這么一條縫來。

      反正那九個排年已承認收受賄賂,干脆讓他們改一下口供,誣稱這些錢是羅顯給的,也是羅顯教他們說是佛熙賄賂。為什么羅顯這么做?因為他心虛啊。

      這套說辭并不求邏輯嚴密,只求把水攪得足夠渾。

      吳永升、汪寧等人得了佛熙保證,立刻向徽州府告了一記刁狀,詐稱那筆金銀是羅顯給的。

      羅顯一聽這幾個人居然還要攀咬自己,也不示弱,讓自己的侄子羅興去了巡撫都院,找毛斯義毛老爺申訴。你不是要鬧大嗎?那我就再鬧大一點。

      此前他一直走的是巡按這條訴訟線,這次走一回巡撫衙門,把兩院補齊,聲勢搞得大大的。

      巡撫都院接到案子,照例轉給徽州府。徽州府一看麻煩又來了,推官曹世盛連忙請到同知李邦,按程序這事還得您來審啊……

      李同知打開案卷一瞧,好家伙,一樁案子變成了四樁案子:羅顯、鄭文訴楊干院僧人毆死鄭來保兼誣告羅良璽、羅偉案,法椿訴羅良璽、羅偉毆死楊干院僧人謀奪風水案,九排年訴羅顯賄賂排年偽證案,羅顯訴九排年誣告案。

      這四樁案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牽連,有來有回。本來挺簡單一事,現在硬是被法椿攪得錯綜復雜。

      好在徽州同知李邦也不是吃素的。徽州這個地方以“健訟”著稱,民間特別愛打官司。能在這個地方當父母官的,都是久經考驗之輩。他展卷一捋,從千頭萬緒中一下子抓到了關鍵所在。

      根源就在嘉靖八年的羅氏祖墳案。

      那樁案子雖然審結,后續余波卻漣漪不斷。要了結眼下的四樁案子,非得把那一件根源弄清楚不可。

      可是,徽州府并沒有關于此案的資料。

      當時羅氏祖墳案一審是在歙縣,二審涉官,由巡按劉乾亨安排,轉去寧國府異地審問。結案后的執行,也是由寧國府太平縣負責。此案所有的相關檔案,都存在那邊,徽州府沒有經手,自然也沒記錄。

      李邦想要了解羅氏祖墳案的情況,還得去寧國府找。于是他便派遣一個叫作潘元的快手,跑去寧國府調閱檔案。

      法椿覷到這個機會,又出手了,還是盤外著數。

      他找到潘元,送了一筆錢。潘元心領神會,假裝生病在家,把徽州府申請調閱卷宗的文書和自家身份憑證,給了楊干院一個叫能儒的和尚。這個能儒和尚沒有剃度,拿著潘元的憑證,大搖大擺去了寧國府。

      那時候身份證沒照片,寧國府哪里知道潘元被人冒名頂替,一看文書勘驗無誤,便把檔案找出來,交給了能儒。

      能儒拿到檔案之后,直接把它給了佛熙。佛熙偷偷打開,發現里面分成兩卷。一卷是歙縣知縣高琦判案的文件,對楊干院有利;一卷是寧國府推官郭鳳儀判案的文件,對羅顯有利。當年寧國府二審之時,曾把歙縣一審卷宗調過來對照,因此并在了一處。

      佛熙把寧國府卷宗偷偷抽出來,只留下歙縣卷宗在里面,仍由能儒送到徽州府,指望能借此瞞天過海。

      可惜李邦并不糊涂。他看了看卷宗,發現只有歙縣高琦的手筆,便多留了個心眼,召來羅顯詢問。羅顯一聽就急了,懷疑卷宗被人偷換,他大叫大嚷,要求徹查。

      可這怎么徹查?潘元或能儒若一口咬定中途丟失,誰也沒轍。明代這種手段很流行,本來案情清楚,結果被人故意湮滅檔案,最終不了了之。法椿干司法工作的,見過太多了,所以才敢放膽如此施為。

      可法椿沒料到,羅顯這一嚷嚷,自己的同伙佛熙倒先心虛了。畢竟這是竊取官府文書,算是重罪。佛熙把寧國府卷宗藏在身上,偷偷躲在徽州府公堂附近,俟退堂混亂之時,過去把卷宗扔到桌案上,掉頭就走。

      有一個叫程寬的推廳小吏,他收拾公堂時看到有本卷宗扔在桌上,打開一看有寧國府字樣,遂送到清軍廳。

      清軍廳是徽州府同知的辦公室,李邦一看卷宗莫名其妙地被送回來了,又把羅顯喚來。羅顯仔細檢查了一下,發現還缺少一份重要文件——甘結。

      前面說了,甘結是結案后雙方簽署的文件,表示服從判決。這份文件若是丟了,法椿很有可能不承認判決結果,又把案子拿出來重審。

      李邦沒有尋找遺失文書的義務,他只能依照現存文件做判斷。羅顯沒辦法,只能自力更生。

      這件事倒是不難查,羅顯略做詢問,很快便發現是快手潘元找人頂替的緣故。他再一次跑到巡按察院,要告潘元和能儒偷換文書湮滅證據的罪過。

      巡按照例轉發徽州府,李邦一看,好嘛,現在成了五樁案子了。

      不,不止五樁。

      嘉靖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寧國府卷宗遺失案發生的同時,楊干院又出事了。

      楊干院有個小和尚叫仁膏,氣不過羅氏作為,提了兩桶大糞潑到羅氏祖墳和祠堂,搞得污穢不堪。恰好這一幕被羅顯的族弟羅時看到了,跟仁膏兩個人廝打起來,鬧到歙縣公堂。知縣責令一個叫姚升保的歇家——一種做婚姻訴訟生意等中介的職業,類似于牙人——去調解。不料姚升保一眼沒看住,讓仁膏跑掉了。

      羅時把這事告訴羅顯,羅顯大怒。祖墳被潑穢物,這誰能忍?他大張旗鼓去到巡撫都院那里,又一次提告。佛熙聽說這件事之后,跟法椿一商量,不能示弱,遂捏造了一個仁膏被羅時尋仇打死的假案,去了巡按察院提告。

      等到巡撫、巡按分別把狀書轉至徽州府時,同知李邦手里剛好湊夠七樁案子,可以召喚神龍了……

      李邦沒有召喚神龍的能耐,只好召喚休寧縣知縣高簡、黟縣知縣賴暹兩個人,讓他們合議并案審理。

      上級移交下級司法機構審案,是明代一種常見的做法。尤其是這一大堆亂七八糟的案子里牽連著歙縣知縣,為了確保順暢,最好是讓鄰縣來審。

      這案子本身,真沒什么好審的。兩位知縣調取了過往卷宗,又到楊干院現場勘查一番,很快得出結論:祖墳歸屬無誤,維持原判。至于那幾樁毆斃人命的官司,能霓、佛圓、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五人算是病故,仁膏根本沒被人打死,而是逃亡在外,并無謀殺情節。

      從這份判決中可以看出來,兩縣得了徽州府的暗示,要快刀斬亂麻盡快結案,不要深究細枝末節。所以判決大原則上對羅家有利,但像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三人的死因——尤其是鄭來保的——居然報成了病故,顯然是不愿深究。

      總體來說,這次判決維護了好人利益,但也沒讓壞人受罰。

      法椿的攪亂之計,終究還是發揮了作用。

      他深悉官場心態,知道官員最怕的就是混亂。一旦發現混亂開始趨向失控,官員們便會下意識地去彌縫、抹平,把事情盡快了結,哪怕中間有些許不公正也無所謂。秉持著這個認知,法椿硬是把一場敗仗,攪成了一場亂仗。

      當然,官府對羅氏一族,也不是沒有愧疚之心。兩個知縣特意委托當地德高望重的鄉紳,將楊干院內的墳祠范圍重新測量了一下:“東入深二丈五尺;西入深二丈二尺;南北橫闊六丈五尺,墳右空地一丈六尺,墳前以溝,墳后以街沿各為界,聽從羅秋隱子孫永遠摽祀,不許浸損。”

      這算是把羅氏墳祠的歸屬徹底坐實,與楊干院劃出了明確界限,辦成一樁鐵案。

      兩縣的判決還沒完。

      羅顯和法椿,都判了個“奏事不實”,李廷綱等九個排年收取賄賂,以上十一人各杖八十,徒二年;行賄、竊換文書的佛熙杖六十,徒一年,強制還俗(上一次未得執行);其他諸如羅興、羅時、義珍、能儒等次一級的參與者,也俱各受罰。

      你們這么折騰官府,多少也得付出點代價吧?

      當然,這個判決,還是留有余地的。羅顯和法椿年紀都不小了,真挨上一頓板子只怕會當場死掉,兩縣準許他們用繳納米糧的方式來贖刑。九個排年里的胡通進、吳永升家里闊綽,也采用同樣的方式抵扣刑罰。義珍和尚沒錢,就用勞動的方式來抵扣——叫作“折納工價”。

      接下來,徽州府給兩院各自行了一道文,在他們那兒把案子銷掉,先后得到巡按御史劉乾亨、巡撫都御史陳軾的批準(毛斯義已調任),同意李同知的判決。這件事從程序上算徹底完結。

      可這時有一個人,仍舊不甘心。

      還是法椿。

      他居然還沒放棄。

      法椿注意到一個事實。那九個受罰的排年里,李廷綱最先自首,得到了免罰的待遇;胡通進、吳永升納了米,也抵扣了刑期。但其他六個人,只能乖乖挨打。

      這里頭,仍有可乘之機。

      法椿找到那六個倒霉蛋,又撒出銀錢去,聯絡了其他里的十四個排年,湊足了二十人聯名具表,去告羅顯。

      告羅顯什么呢?

      告他為了隱瞞實情,賄賂了那九個排年,給了每人50兩銀子,一共450兩。

      這個數目,對普通百姓來說可以說是天價了。那么有證據嗎?

      有啊。

      當初李廷綱自首的時候,掏出了佛熙給的3兩銀子作為證據,我們也有。然后汪寧等六人分別掏出了50兩白花花的紋銀,上繳官府。

      不用問,他們拿出來的這300兩是法椿給的。

      法椿也真是大手筆,一抬手就扔進300兩銀子打水漂,再加上額外送他們六人的酬勞以及收買其他排年的,成本不低。

      但這些銀子花得相當值。

      汪寧等六人家境一般,不可能自己出50兩白銀,這些錢肯定是別人給的。別人怎么會無緣無故給你錢?一定是要換你在官司上的合作。那么在官司上,誰最后得利了?自然是羅顯嘛。按這個思路想下去,簡直不要太合情合理。

      更狠的是,汪寧提告的,是羅顯賄賂了九個排年。他們六個現在已經把贓款交了,那么剩下的三個人——李廷綱、胡通進、吳永升,也會被官府催繳贓款,可他們哪兒有啊,這不等于平白多了50兩債務嗎?

      活該,誰讓你們逃過一劫,我們卻要挨板子。

      搞定了排年,法椿又以佛熙的名義,派仁膏——就是先前跟羅時打架的小和尚——去了巡按察院告狀,聲稱找到新的證據,能霓、佛圓并非如兩縣判決時說的那樣病故,而是被羅顯指使的族人打死的。兇手叫羅祿,楊干院已經掌握了他“圍捉嚇騙銀兩、卷擄家財”的證據。

      證人不可靠,又冒出一個兇手,法椿如此安排,等于是要徹底否定兩縣的判決。只要這樁七合一的案子翻轉過來,連帶著羅氏祖墳祠堂也就能鏟除了。

      此時已是嘉靖十一年(1532年)二月,巡按察院里換了新主人。新來的巡按叫作詹寬,福建人。他不清楚之前的一系列紛爭,只看到法椿、佛熙要翻案。

      大明法律允許翻案,而且要求這種性質的案子必須去異地審結。既然此前休寧、黟縣兩縣判決是來自徽州府同知的委托,那么這個案子不能留在徽州。詹寬想了想,決定把此案移交到池州府。

      池州府隸屬于南直隸,范圍與現在的池州、銅陵二市相當,緊鄰徽州府的西側。

      詹寬為什么選擇池州府,而不是寧國府,這個史無明載。但從種種跡象推測,法椿應該是暗中使了力氣。

      賄賂巡按是件高難度的事,但也得看賄賂巡按做什么。法椿沒讓詹寬枉法,只是讓巡按大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做出一個法椿想要的選擇罷了。這對詹寬來說,毫無成本與風險。

      池州府對這個案子很重視,由知府侯緘親自提吊人、卷,著一個姓楊的推官負責具體審理。

      法椿在侯緘或者楊推官這里,也使了大錢。這一次法椿想明白了,光靠規則內的小聰明,是扳不回局面的,還得花錢。畢竟在大明,銀錢最能通神,這一點連遠在北京修道的嘉靖皇帝都明白。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沒有人知道。

      因為原本丟失了……

      是這樣的,這一系列案子的檔案文書,收錄在一本叫《楊干院歸結始末》的書里。而這本書留存至今的版本,缺失了第十四頁。所以池州府到底怎么審這個案子的,已經沒法知道了。

      我們只能翻到第十五頁,看看池州府審問的結果如何。

      這里有羅顯留下的一篇自述:“不意奸僧串通積年打點衙門鋪戶唐文魁,賄囑官吏。至九月十五日,計延傍晚到所,不審鄰佑,不詳原案,不取服辨,非法夾打。”

      可以想象,羅顯面臨著多么絕望的局面。

      首先,這個開庭時間定在傍晚就很蹊蹺。因為明代的府城是有夜禁的,一更三點敲響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后才開禁通行。一更三點就是現在八點左右,等你傍晚開庭時,老百姓早跑回家去了——沒人圍觀,才好方便做事。

      然后上頭這位主審官,也不問證人,也不查卷宗,也不聽辯解,直接擲下一個結論,你不畫押就打。

      這都是些什么結論?

      要羅顯承認行賄,給了李廷綱等人每人50兩白銀來做偽證;還要羅顯承認,羅氏祖墳是偽造的,與楊干院無關。

      羅顯自然打死不從,要看供狀。沒想到楊推官直接買通了幾個書手小吏,每人一兩銀子,直接把卷宗里鄰居的證詞給改了。所有“有墳”字樣均改為“無墳”,真正做到滴水不漏。

      要說這位楊推官,絕對是個老于案牘的刀筆吏,他寫了一篇長長的判詞,極為精彩,好似推理小說一般。這段文字近乎白話,筆者就不翻譯了,特抄錄如下。

      對于羅氏祖墳真偽問題,他如此分析道:

      “吊查新安新舊志書,俱載楊干院在歙縣孝女鄉漳端里,唐咸通二年建。而今寺不曾收入。志額及洪武丈量籍冊與本寺奠基文簿備載今寺見產,并不曾開有羅秋隱墓。又查《新安文獻志》,載有程丞相行狀,明開女適羅鼐,亦不曾開有建寺守墳緣由。止有羅顯宗譜并伊執出《程丞相碑記》開有羅秋隱葬在通德鄉楊干寺后……備查各執書丹文簿,眾執羅秋隱并無墳墓實跡。”

      然后楊推官又質問道:

      “楊干寺自唐迄宋已經三遷,羅秋隱死于唐末,縱葬楊干,未必在遷處所。且羅氏前朝代有顯宦,傳至近世,丁力富盛,既系遠祖葬地,緣不遞年摽祀?豈無故老相傳?查自洪武至弘治,節次修蓋法堂,與前殿相去不滿四步,中果有墳,當必侵壓,本家何無論?”

      他還去現場親自勘查了一圈:

      “況既系古墳,必有顯跡,今泥磚亂砌,內實黃土,長止三尺,高廣尺余,中不容一人之臂。若磚內加以板木、衣裘,止可容一人之掌,豈類廓形?傍鋪細碎石子,審是本寺階路。且歙本山鄉,縱使薄葬,焉無斗灰、片石粘砌?”

      楊推官從文獻、行為邏輯和墳墓形制三個角度,完全否定了羅秋隱墓的存在。

      那么現在那座祖墳是怎么來的?楊推官腦洞大開,給了這么一段故事:

      “羅顯見寺有風水,要得吞謀,捏伊始祖羅秋隱葬在本寺,令羅昝、羅文殊強搬瓦礫,修理砌墳。差委趙典史修墳建祠,羅顯等暗造墓志一塊,帶領弟侄,假以修墳,乘機于觀音堂前挖去泥土混賴,置酒邀請李廷綱、范瓊隆、王琳、李文浩吃。羅顯對說:‘每人且將金三錢一分、銀三兩送你,出官之時,只說佛熙買求你贓,汪寧等俱有。比李廷綱等聽從接受,羅顯又將銀兩、衣帛等物約共一百二十兩作為謝禮,與李廷綱、范瓊隆、王琳,各分五十兩入己。’”

      不知道法椿使了多少錢來賄賂楊推官,但這錢絕對值。這篇判詞推理層層推進,有憑有據,合情合理。楊推官這一支如椽大筆,生生將一樁鐵案給翻過來了。

      不過他建構的整個理論,還有一個致命的破綻,那就是羅秋隱墓。

      楊推官的理論基礎是,羅秋隱墓系羅顯偽造而成,一切推理都是基于這一點發揮。反過來說,如果羅秋隱墓是真的,這篇精彩的判詞不攻自破。

      此前糾紛,楊干院毀掉的只是墓頂土堆,并未往下深入。羅顯如果豁出去,要求官府開墓驗棺,挖出祖先尸骸,這場官司就贏定了。

      而楊推官心思縝密,不會不補上這個疏漏。他暗中提醒法椿,法椿找了當地豪強三百多人,在楊干院里夤夜舉火,打著勘查的旗號將墳當頂掘挖,居然真在里面挖出了磚墎、墓志,可是并沒有找到棺槨尸骸之類。

      [注釋]磚墎:用磚塊砌成的墻。

      這個結果,有點模棱兩可,怎么解釋都合理。

      不過到了第二天,情況又變了。那一干豪眾次日清晨早早過來,使鍬用鏟,轉瞬間就將羅秋隱墓的痕跡徹底抹除,只留下一片平地。

      最后一個漏洞,也補上了。

      很快楊推官得意揚揚地扔出了結論:“(羅顯)反行污首,捏僧截卷,致仍舊斷。裝捏眾詞,平占風水。”

      羅顯怎么也沒想到,池州府的這次審判如此不加遮掩,讓局勢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急轉。自己滿滿的優勢,瞬間化為烏有。

      怎么辦?

      情急之下,他想到了寧國府。

      當年這個案子,正是在寧國府異地審訊,才讓羅氏獲勝。現在池州府做出的判決,是在打寧國府的臉,如果他們能參與進來,案情一定會有轉機。

      可惜寧國府顯然不打算蹚這場渾水。羅顯的訴狀告過去,負責人直接轉回了徽州府。徽州府呢,因為此案已由巡按詹大人轉委池州府審理,不好駁巡按察院的面子,也照樣轉到池州府審理。

      轉了一圈,回到原地了。

      此時已經是嘉靖十二年(1533年)一月份,將近兩年時間過去。羅顯別無選擇,又踏進了巡按察院的大門,去找巡按詹寬詹大人主持公道。

      以往數次官司,羅顯靠著向巡按御史提告的辦法,占盡優勢,這一次他覺得還會被福星關照。可他也不想想,當初把整個案子踢到池州府的,正是這一位詹寬。羅顯找他,豈不是自投羅網嗎?

      羅顯在這一次的訴狀里聲稱:池州府審判不公,楊推官貪贓枉法,法椿毀壞祖墳,請求秉公處理。

      詹寬一看,哦,這案子涉官了。

      之前說過,按照大明律,如果一樁涉官案件提告到巡按這里,案件要轉到被涉官員的上級機構。告縣官,則轉府處理;告府官,則轉布政使司處理;告布政使官員,則轉按察使司處理。只有告按察使司的官員時,轉無可轉,巡按才能親自審問。

      池州府也隸屬南直隸,南直隸不設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府級再往上的地方司法機構,只有應天巡按御史。因此這次羅顯的案子,詹巡按可以親自過問。

      詹寬也不客氣,先提拿了太平縣的趙典史過來,問他嘉靖九年六月去楊干院筑墳的事。趙典史不知是被嚇的,還是得了什么暗示,說話支支吾吾,說當時羅顯自己找了一百多人去筑墳,本人只是旁邊監督,羅顯曾經說在地下發現磚墎什么的,本人只是聽說,并未親見云云。

      詹寬又潦草地審問了幾句,直接判了案。不過這次判決的結果,無論羅顯還是法椿,誰也沒預料到。

      判詞如下:

      “夫崇正辟邪,為政首務。欺公蔑法,難長刁風。切照羅顯祖墳,就依其宗譜等書所載,果在寺后,不應今在寺中。今果在于寺中,則修造梵宮時,助緣題名于梁楣者,羅氏如許多人,又不應忍棄其祖,與僧直據其后耳。實為取非其有,又何怪乎排年扶僧競為立一赤幟耶?合平其土。”

      詹寬一上來,就否定了祖墳的合法性。即便如羅顯主張的那樣,祖墳在先,佛寺在后,如今也該拆掉。楊干院現在是公眾寺廟,捐款的外來居士很多。你們把祖墳留在廟里,別人天天上香,是供奉你家祖先還是供奉佛祖?

      然后詹寬筆鋒一轉,連羅秋隱都罵上了:

      “秋隱,唐時一民庶耳,不知有何功德在人耳目,專祠獨祀于百世之下,實為僭越,法當立毀。再照楊干院創雖非今,然而妄塑佛像,跡類淫祠,又系今時例禁,尤當一切毀去。”

      等一等,你罵羅秋隱也就算了,怎么連楊干院也要毀掉?你到底哪邊的?別著急,咱們再往下看看詹寬給的解決方案:

      “將中堂改祀宋丞相程公元鳳,為舊有神主頁。配以羅鼐、迪威、賢孫,為碑載檀越也。左右兩堂,遍祀勸緣,助緣人氏,為示此寺決非一家可得而據也。觀音堂改與僧家,祀其香火,各仍其舊,為寺有僧田,尚供稅賦也。候本院另行平毀改立,庶可以斥二家似是之非,亦無負前人崇正辟邪之意矣。”

      沒想到,沒想到詹寬的判決竟然是這么一個離奇的結果。

      羅氏祖墳要推平,佛殿也不能幸免。原有殿屋一半改祭程元鳳等先賢,一半留給楊干院。

      這有點莫名其妙了。程元鳳是羅鼐的岳父,在建立楊干院的過程中出了大力氣,但也不至于把羅家祖宗搬走,祭一個外人吧?

      詹寬這么判決,也是有原因的。在大明朝,你家的祖先,可不是隨便就能立祠堂祭祀的。《大明集禮》有明文規定:“庶人無祠堂,惟以二代神主置于居室之中間,或以他室奉之。”也就是說,你的先祖甭管哪一朝的,沒有官身的話,他沒資格享受立祠祭祀的待遇,子孫只能把牌位擺自己家里拜拜。

      試想,如果無論什么人的祖先,都可以立祠祭祀,豈不是大明滿地都是祠堂?

      羅秋隱在唐代是庶民,所以詹寬認為楊干院里的羅秋隱墳和墓祠,算是淫祠,理應禁絕。相比之下,為羅家寫碑文的程元鳳,是大宋堂堂右丞相,詹寬覺得與其祭羅,還不如祭程呢。

      詹寬比楊推官高明之處在于,他不糾結于那些細枝末節的推理,直指禮法核心,拿意識形態泰山壓頂,讓人辯無可辯,駁亦不敢駁。要知道,大明以禮立國,凡事一上升到道德層面,就沒道理好講了。

      當然,詹巡按對楊干院也沒什么好臉色。早在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就下過一道《歸并令》,要求天下寺院要進行歸并,三十人以上才能成寺,而且還得是歸并到明前的老寺,新建的庵堂寺院要一概革去。

      雖然楊干院屬于老寺,但佛殿里的佛像卻是新修的,也算“跡類淫祠”。詹寬援引《歸并令》,要求他們必須限期整改,交出一半寺產。

      法椿沒想到,眼看見到成功的曙光,卻惹出這么一位一身正氣、兩不偏幫的大神。判詞里有一句“為示此寺決非一家可得而據也”,正是法椿夢寐以求的結果,可以徹底把羅氏一族趕出楊干院——只是代價實在太大,半座寺廟沒了。

      除了祖墳之事,還有九位排年涉及賄賂之事等著處理。

      詹寬也懶得仔細分辨,給羅顯、法椿以及九個排年統統判了杖、徒之刑。好在這些刑罰很快得到了赦免,因為正趕上八月份嘉靖皇帝生了個兒子,起名為朱載基,大赦天下——他們的運氣是真不錯,趕上了好時候,若是晚兩個月判,結果恐怕會大不相同,因為朱載基出生不到兩個月就夭折了。

      至于是誰賄賂九位排年的,到底也沒查清楚,就這么不了了之了。

      嘉靖十二年十二月,應天巡按察院行了一道公文給徽州府,責成他們按照判決書,盡快去楊干院平墳拆寺。徽州府收到一看,這道公文上還有巡撫都御史陳軾批示的“照巡按衙門批詳施行”,立刻明白,兩院已就這個問題達成共識。

      其實陳軾在徽州同知李邦審結之后,也批示過同意。現在他再同意詹寬的判決,有點打自己的臉。可陳軾也沒辦法,巡按雖然比巡撫品級低,可畢竟不在一條行政線上,真要在司法領域頂起牛來,巡撫也得讓巡按三分。

      有了兩院督促,徽州府不敢怠慢,派了一個姓張的通判在楊干院壓陣,把羅秋隱的墳墓第二次鏟平。然后,他們將佛殿拆毀,只留下觀音堂供僧人們禮佛。

      法椿和羅顯看著這一切,百感交集。兩人從嘉靖七年斗到嘉靖十二年,卻是這么一個兩敗俱傷的結局。

      面對這一結局,法椿大概是放棄了,而羅顯卻在一年之后,重新振作起來。

      因為他無意中發現了一個小真相。

      在鄭來保被毆死的那一夜,楊干寺的和尚堅稱有佛圓、能霓兩個僧人被羅家毆死,但一直不見尸首;后來休寧、黟縣兩縣斷案時,認定兩人病故;再后來池州府斷案,法椿又拿這兩個和尚說事,指控是羅祿所殺,后被詹巡按證實子虛烏有。

      那么這兩個人到底去哪兒了呢?羅顯自己也做了一番調查,調查結果讓他大吃一驚。

      還記得法椿的來歷嗎?他本是休寧縣的絕戶長子,逃戶至楊干院被佛海收留,偷偷入了僧籍。休寧縣曾經找上門來,要他回去落戶,不知為何沒有追究到底。

      羅顯找到的真相是:佛圓、能霓多年前就死了,楊干院卻一直在虛造僧籍,讓他們活在冊籍里。休寧縣給楊干院發來文書,要求法椿還俗回去落戶,法椿或佛海便買通了休寧縣的一位里老鄭彥儒,把佛圓、能霓其中一人的僧籍銷掉,偽托還俗,虛落在鄭彥儒的里冊中。一人逃出,一人回籍,賬面上做平,足可以給休寧縣一個交代。

      經過這么一番運作,死和尚進了活人籍,法椿便把身份洗脫出來。

      這次與羅氏對決,法椿故技重施,讓佛圓、能霓兩位勞模再“死”一次,借此誣陷羅氏。

      羅顯認為這是一條絕好的證據,憑它一定可以扳倒法椿!他抖擻起精神,打算繼續上告,可寫完狀書卻發現,無路可走了。

      此案最后一次是巡按御史詹寬親自審結,巡撫都御史陳軾附署,可以視為終審判決。羅顯想要上訴,地方上已經找不到比兩院更高的司法機構了。此路不通。

      等一下。

      地方上沒有,那么京城呢?

      京城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還有一廠一衛,還有閣老們,再往上……還有皇上嘛。

      羅顯冒出一個極其大膽的想法:要不咱們上訪去吧!

      上京告御狀這種事,歷朝歷代都有。漢稱“詣闕”,唐有“投匭狀”“邀車駕”,宋叫“詣臺省”,清稱“京控”。在大明朝,上訪有個專門的術語,叫作“京訴”。

      越級訴訟已經很犯忌諱,京訴更是敏感至極。

      早在洪武年間,朱元璋曾經給老百姓頒發大誥,頭頂大誥可以直接進京喊冤。不過很快“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從此以后,大明歷任皇帝對京訴格外謹慎。民眾可以上訪,但甭管申訴事實是真是假,上訪者都得被問罪。

      好在徽州府有健訟傳統,百姓法律意識和常識都很豐富。羅顯和羅氏一族研究半天,在大明律里查到這么一條:

      “各處軍民奏訴冤枉事情,若曾經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問理……令家人抱赍奏告者,免其問罪,給引照回。”

      就是說,如果上訪的案子曾被巡按御史或者布政史司、按察史司受理過,那么上訪者可以免罪。這在法理上說得通,因為被這三處衙門拒絕之后,百姓沒有能再上訴的地方了,只能上京。

      羅顯這個高興。楊干院這個案子,終審正是巡按判的,完全符合這個規定。可沒高興多久,他發現這條規定還有個適用范圍:

      “軍役戶婚田土等項干己事情,曾經上司斷結不明,或親身及令家人老幼婦女抱赍奏告者,各問罪,給引照回,奏詞轉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問。”

      朝廷日理萬機,不能什么雞毛蒜皮的上訪案子都接。如果你是涉及大逆或人命之事,適用于剛才那條免罪的規定;如果你上訪是為了田產婚姻戶籍之類的,對不起,一樣問罪,還得打回原籍。

      楊干院這個案子,核心糾紛是羅家祖墳的位置,歸到田土一類,自然不能免罪。

      得,空歡喜一場。

      順便說一個無關的趣事,大明律有時候挺地域黑的。在《弘治問刑條例》里有一條關于“京訴”的規定:“江西等處客人,在于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于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特別指明江西人做生意打官司的,不許上訪,否則問罪不說,還不予立案。

      為什么這么黑人家?早在朱元璋的《教民榜文》里已有揭示:“兩浙江西等處人民,好詞訟者多,雖細微事務,不能含忍,徑直赴京告狀。”不是不接你們的案子,實在是你們太喜歡打官司了,屁大點事也跑來京城上訪,朝廷實在忙不過來啊……

      書歸正傳。

      羅家人研究了半天,發現無論如何得犧牲一人,才能把上訪這事完成。羅顯年紀大了,一定扛不住牢獄之災,法律上也不允許老人京訴,得派個身強力壯抗打的年輕人去京城。最后羅顯的侄子羅興站出來,毅然決然地說我去吧。

      于是羅顯精心準備了一份狀書,將整個紛爭的前因后果、證據辯駁詳細地寫下來,最后還附了法椿虛造戶口、改換身籍的新犯罪事實。

      羅興揣著這份狀紙,從歙縣千里迢迢朝著京城而去。時年嘉靖十四年新年。

      尋常百姓看慣了戲文,以為告御狀就是望見皇帝車仗,高舉狀紙,大喊一聲冤枉啊,迎頭一攔。

      其實這么做的風險極高。且不說你往前一沖,有很大概率會被護衛直接打死,就算僥幸未死,《大明律·兵律·宮衛》對于這種攔御駕的行為也有嚴厲規定:“若沖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

      其他性質的京訴,最多是杖刑或者徒刑,這種就直接絞刑了。

      那我不去找皇上,直接在皇城外頭喊冤呢?

      也不行。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口外衛分充軍。”

      可見皇城喊冤也是個高風險的舉動。

      京訴這事,需要上訪者有極大的勇氣,同時也需要一些技巧。羅興大約在二三月間抵達京城,他顯然得到過高人指點,既沒攔車駕,也沒去城門口喊冤,而是找準了京訴唯一的正確門路——通政司。

      通政司是干什么的?它“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赍狀以聞”。這有點類似于中央辦公廳和信訪局的合體,負責朝廷以及地方各類文書的接收、審核、分配轉發等等,職責范圍正好包括了接待“申訴冤滯”這一類的上訪。

      雖然通政司只管把文書轉發給有關部門,本身沒有斷事之權,但這是一道必要的審核程序。如果沒有通政司蓋章,你就算有天大的冤情,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也不會受理你的狀子。

      羅興找對了門路,把這份狀子順利送入通政司。通政司審核之后,收下文件,正式進入京訴流程。然后通政司把羅興一捆,扔牢里了……別忘了,京訴是違法行為,不問所訴案情虛實,你都得坐牢。

      四月十二日,通政使陳經于奉天門把楊干院案上奏天子。嘉靖皇帝讀完這件案子的前因后果,驀地想起一件往事。

      嘉靖剛登基那會兒,爆發過一次“大禮議”事件。簡單來說,嘉靖本是興獻王的兒子、正德皇帝的堂弟。正德死后,沒有子嗣,大臣們便把他請來京城當皇帝。嘉靖登基之后,朝臣們說您這算改嗣,得認伯父弘治皇帝為父親,對親爹興獻王改稱皇叔,不然祭太廟不成體統。嘉靖不干,堅決不改口,還想把親爹追認成皇帝。他跟朝臣們斗了幾年,最終獲得勝利。興獻王得了個“皇考恭穆獻皇帝”的名號,神主牌擺進了皇城觀德殿中。

      嘉靖是個孝順兒子,對于統嗣奉先之類的事情懷有情結。楊干院案的是非曲直,嘉靖無從判斷。但他對于羅氏一族拼命保護祖宗祠墳這個行為,很有好感,甚至頗有共鳴。朕當年不也是拼了小命,才保住了親生父親的牌位嗎?

      而且……這個案子,實在很合朕的心思啊。

      羅興進京上訪這個時候,嘉靖皇帝正琢磨著給親爹再弄個廟號,好讓他老人家名正順地入享太廟。此時他的政治手段日漸成熟,知道這種事不宜強行推進,一定得按部就班地來操作。

      一切都已經規劃好了。

      按照嘉靖皇帝的計劃,在接下來的嘉靖十五年(1536年),吏部尚書夏將上一道奏疏《請定功臣配享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家廟疏》,連續提出三條建議——“定功臣配享”“乞詔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詔天下臣工建立家廟”,建議放松宗廟祭祖的禁令,推恩天下,允許子民祭祀自己幾代以上的先祖。

      其中最關鍵的一句是:“臣民不得祭其始祖、先祖,而廟制亦未有定則,天下之為孝子慈孫者,尚有未盡申之請。”這是夏的原話,未嘗不是嘉靖皇帝的心聲。夏上疏之后,嘉靖皇帝立刻順坡下驢,下旨準許民間聯宗立廟,祭祀始祖。

      這個消息只要一傳出去,全國宗族一定歡欣鼓舞,熱烈響應。朝中臣工無法反對,誰敢說自己不想祭拜先祖?在各地開禁祭祖的大潮掩護之下,嘉靖皇帝便可以順理成章地給親爹追尊廟號了。

      這個羅氏祖墳,正好是因為違反了祭祖禁令,才被詹寬毀去。對嘉靖皇帝來說,這可謂是瞌睡時送來一個枕頭。他可以借這件案子隱晦地點明一下態度,提前吹吹風,為明年的開禁祭祖宣傳造勢。

      再說了,羅顯告的是楊干院,那是釋教的寺廟,對一心沉迷修道的嘉靖皇帝來說,也沒什么好顧慮的,說不定還會在心里暗爽一下。

      想到這里,嘉靖皇帝下旨,交由都察院處理此案。

      皇帝的小心思,就是朝廷的大心思。誰都看得出來嘉靖的態度,否則特意下旨干嗎?于是楊干院這樁案子在司法流程走得飛快,從都察院轉呈刑部,再送到大理寺堪合,很快先拿出了對羅興的處理意見。

      羅興越訴上京,論律當罪。都察院廣西道——這是部門名稱,并非專指地域——判定對該犯施以杖刑,但法外開恩,減了一等。具體的執行工作,交給了京城地方上的最高司法部門——順天府。順天府對羅興施完杖刑,給了他一張路引,讓他回原籍候審聽理。

      緊接著,五月十四日,都察院發布了對羅顯、羅興所訴楊干院侵毀羅氏祖墳案的處理意見:轉發應天巡按御史宋茂熙,著其親自審理。

      好敷衍的官腔啊,這不是把皮球踢回去了嗎?

      這種上訪案子,朝廷一般并不會做出判定,而是發回原籍,指定地方官員進行審理,是官場慣例。

      但如果真以為是敷衍,那就太小看大明官僚們的用心了。為官之道,講究“默會于心”,很多事情不可明于口,只能在細微處去自己揣摩。

      官腔,也得看怎么打。

      在這份看似冷漠的文書里,都察院寫了這么一段叮囑:“遵照近奉欽依事理……親自虛心鞠審,毋拘成案,果有虧枉,即與辯理。有罪人犯,依律議擬。不得轉委別項官員,以致推調淹滯。亦不得固執己見,羅織成獄。”

      這段批示,每一個字看著都是標準官腔,不帶任何傾向,可仔細琢磨味道,就能發現深意。

      “遵照近奉欽依事理”意思是本著最高指示的精神。這是個大帽子,讓讀者知道發話的到底是誰。

      “毋拘成案”,是讓宋茂熙不要援引此前的判決,等于說皇帝對詹寬的判決不滿意,必須反過來;“果有虧枉,即與辯理”,誰最虧枉,自然是上京告狀的苦主羅家;“亦不得固執己見,羅織成獄”,這是提前定下了此案的調子,你要是不按上頭的心思判,那上頭便認為你是固執、羅織。

      在明眼人眼里,這態度已表達得足夠明顯,朝廷就差明著說一句我支持羅家。

      如果受理官員還不明悟的話,再想想,有幾個上訪的案子,能由通政司的頭頭鄭重其事地呈給皇上?那個流程本身就傳遞了重要的信息。

      皇帝的態度,都察院“默會”;都察院的文書,應天巡按御史也“默會”。宋茂熙是個老油條,他覺得這案子既然得了皇上關注,還是別沾手的好。他隨即下文,把這案子又轉到了寧國府,重新審過。

      這套流程,看起來和上一次沒區別,可背后蘊藏的政治意義,卻截然不同。原來只是一樁地方鄉民訴訟,現在卻儼然成了配合中央宣傳形勢的典型。我大明一向以政治需求為第一位,司法什么的走走過場就好。對此寧國府自然也是深為“默會”。

      司法問題,政治解決,這場官司的勝負,其實在開審前就定好了。

      寧國府這次審理前所未有地高效,不出幾日判決便出爐了。和詹寬當年所判相比,可謂是一個華麗的急轉身:

      “斷聽羅顯等照舊修筑墳堆,并埋立志石,墳前摽祀,不許在墳左右別行修理。”

      羅氏祖墳,又一次華麗麗地回到楊干院內。

      九排年收受賄賂一案也順便審結,系佛熙所為,各自追贓。至于池州府審出的那個所謂“羅顯賄賂九排年每人五十兩”,純屬栽贓陷害。

      對于楊干院里的羅氏祖墳內沒發現棺槨的問題,寧國府也十分貼心地做出了解釋:“因前墳自歷唐宋至今數百余年,喪制厚薄,葬埋深淺,委不可知。原遺骸年久,消滅已盡,化為泥土,理亦有之。”

      好嘛,羅顯還沒解釋呢,他們已經自動腦補了,真是太貼心了。

      寧國府的判決書送到巡按察院,宋茂熙十分滿意,批示道:“寺因墳而建,墳因寺而廢,以理之,毀寺而存墳可也,廢墳而存寺不可也。”

      一般對于轉委案件,巡按批個準字就夠了,宋茂熙寫這么多,是把羅秋隱墳和楊干院的性質明確下來,使奸邪無從翻案。再說了,這案子是走京訴的,判決結果得往都察院上報,皇上一定會看見,趁這機會多寫幾筆,顯得忠勤用心。

      于是這一件前后持續八年、興訟七次的案子,以呈坎后羅氏的勝利落下帷幕。羅顯百年之后,可以無愧于九泉之下了。

      想到他這八年以來的艱辛,不得不感慨一句:羅氏一族的勝利,當然要靠羅顯和族人們的自我奮斗,同時也要考慮到歷史的行程哪。

      對了,還有一個人的下落沒交代。

      法椿。

      他徹底失敗了,不是敗給了羅顯,而是敗給了嘉靖皇帝。在寧國府的壓力之下,法椿洋洋灑灑寫了一篇超長的招供,從他的角度交代了整個紛爭的緣由、過程。

      不過法椿不知使了什么招,居然逃過了責罰。

      在寧國府的那份判決里,羅顯和法椿等人都有奏事不實的行為,前者杖九十,后者杖八十,但準許罰款抵銷。羅顯的罪名,居然比法椿還重一些。后來羅顯繳納了30石米,才算抵銷了刑罰;法椿有官身,只交了7石。

      而且,羅氏祖墳保住了,楊干院也沒受什么影響。寧國府判決里有一條:“本寺觀音堂佛殿并地土,仍聽寺僧法椿等照舊營業梵修。”

      把觀音堂、佛殿退還給楊干院,是因為羅氏從頭到尾都沒有主張過對楊干院的所有權;對法椿的罪行懲罰如此之輕,是因為他一直隱在幕后,大部分行動都是通過佛熙等人來進行的。

      不過,也許還有另外一種解釋。

      寧國府這次判決面面俱到,唯有一個案子——鄭來保被毆身死案——被遺漏掉了。按說這次判決對羅顯如此偏袒,這么重要的人命官司怎么可能不提?再回想起休寧、黟縣兩縣合審時,曾經判定鄭來保屬于病故,也未予以深究。可見無論徽州府還是寧國府,在這個案子里都不支持羅顯的主張。

      所以,有沒有可能,鄭來保真的是意外病故,卻被羅顯拿來給楊干院潑污水,而徽州、寧國兩府沒有被羅顯蒙蔽,認為這件人命官司不存在,法椿才沒有被重判?

      更不要說羅顯被先后判了數次“奏事不實”,說不定都和鄭來保案有關。

      對于整個楊干院事件,我們得保持一個清醒的認知:所有關于這件案子的資料,都是出自羅顯編撰的《楊干院歸結始末》,內容不可避免地從羅氏主觀立場來敘事。他們是否文過飾非,是否夸大其詞,無從知道。法椿未必有那么邪惡到底,而羅顯,也絕非一只善良的小白兔。

      歷史的復雜性和迷人之處,也許就在這里了。

      無論如何,折騰了一大圈,局勢回到了嘉靖六年的原點。楊干院的僧人們,照舊在寺內誦經禮佛;羅氏一族,照舊每年來墳前祭拜。孤墳與古寺終究沒有分開,一如從前。

      楊干院的官司結束了,可歷史的進程,還在繼續。

      嘉靖十五年,夏上疏三道,建議開禁祭禮。民間祭祖立廟之風大盛,令宗族社會形態進一步鍛成,對后世中國影響深遠。

      在同一年,按照徽州當地保存文獻的好習慣,羅顯把這場官司的相關文書,纂成了一部《楊干院歸結始末》,留給子孫后代,希望他們“未必不興感警創以動其孝思,亦期保久遠之一助也”。

      嘉靖十七年(1538年),嘉靖皇帝如愿以償地為父親追尊廟號,為“睿宗”。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睿宗的神主牌位入享太廟。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徽州府修《徽州府志》,將楊干院的興建時間定于宋寶祐六年,為護羅秋隱墳而起,為這起爭訟畫上最后的句號。

      羅氏一族繼續在呈坎繁衍,綿延至今;楊干院也始終坐落在楊干,不曾遷移。遠山近溪,晨鐘暮鼓,幾百年來,那座孤墳依舊矗立在佛殿之前,只有悠揚的鐘聲始終相伴。當地至今還流傳著一句俗話:“陰塢口的風,楊干院的鐘。”兩者皆是興旺不衰的象征。

      楊干院在明末尚存,兩朝領袖錢謙益還曾寫過一首《三月七日發灊口,經楊干寺,逾石砧嶺,出芳村抵祥符寺》,再后來如何就不得而知了。我看到有一篇今人的《徽州百村賦》里提及,楊干院敗落于清末,只有建筑留存。到了1985年12月,村民在院里烘烤球鞋,不慎點著了蚊帳,把這座空寺徹底焚盡,只有一道灌斗磚墻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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