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子弟才可受封,而公一等只封了周殷之后,因此異姓大臣縱然位極人臣,最高只能封侯,東漢在列侯中分縣侯、鄉侯、亭侯三等,列侯所食縣為侯國。
東漢末年,曹操對二十等中的爵位加級,但都是不食租的虛封。
東漢官員通過郎選、察舉、征辟、射策等途徑進行選拔,東漢大體上沿用西漢的選官制度,僅有一些小的改動。
東漢中期后,選舉之政己失其實,流弊甚大,特別是舉孝廉缺乏嚴密的考試制度,極易營私舞弊,各郡所察舉的孝廉只是徒有虛名而己。
東漢的封爵制度被廣泛應用于政治中,但由于官位高低并不能準確地反映一個人的地位,所以封爵制度成為了衡量一個人地位的另一種方式。
許多官員通過自己的勢力獲得更高的封爵,以進一步加強自己在政治中的地位。
這也是為什么曹操在爵制上進行改革,通過引入新的爵位和爵級,來限制官員通過封爵來獲取政治權力。
東漢的二十等爵制從低到高依次是:公士、上造、簪裊、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